5.5 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


5.5.1 自然生态格局管控应采用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阅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蓝线绿线保护办法等制度文件,以及城市开发建设前及现状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
    2 应现场检查自然山水格局、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区和湿地、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区及蓝线绿线管控范围;
    3 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天然水域总面积不宜减少,自然山水格局与自然地形地貌形成的排水分区不得改变,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区和湿地等生态敏感区不应被侵占;或应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
5.5.2 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的评价,应查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水体项目的设计施工资料,明确生态性岸线的长度与占比。应现场检查生态性岸线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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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新建、改建、扩建水体生态性岸线率为生态性岸线长度与除必要的生产岸线及防洪岸线长度外的水体岸线总长度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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